新聞局變劊子手
黃淑純2010/01/26
依 公視法第十三條規定,公視董事之產生程序為:一、先由行政院長提名候選人,二、再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後聘任;三、審查委員會則須 「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而所謂「立法院推舉」,就是經過立院黨團協商,按席次比例分配審查委員名額,協調人選等。這次增選八名公視 董事,新聞局卻公然違法跳過相關程序,因而遭監察院糾正在案,豈料新聞局悍然不理,近日甚且要以「查帳」、「更換代表」等手段逼迫特定人士下台,其行為已 如同黑道流氓,....<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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