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易修,人心難改
謝清志 2009/6/21簡單地講,《刑事訴訟法》有如下作用:(一)它是國家用來決定國民(你、我)有沒有犯罪的程序;(二)法官、檢察官、調查人員、嫌疑人及證人的權責劃分;以及(三)證據取得及其效力的認定。
台灣這部《刑事訴訟法》是1918年國民政府在中國時公布實施的,國民黨1949年帶到台灣後,直到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其間51年共修正了11次。 而自2000年到2008年民進黨執政期間,就曾修正13次之多;如果再細究,在1988年到2000年李登輝時代,該法共修正了8次。換言之,真正非本 土的國民黨人在其近40年執政期間僅做了三次修正。....<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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