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歧視的定義是「以無關的條件排除具某種特質者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


如果你主張是「幹我就是覺得同性戀又髒又臭,所以不可以和我們用同一部民法。」那討論就結束了,很好,你可以抱持這種主張,我們就進入投票。
如果不是,那你要動腦的部份可多著了,是不是要立專法,是個法學專業問題,有各種深刻的法理,把這種東西拿出來討論,就能看出ABCDE這五例和同性婚姻是否立專法有關鍵的不同。是以「我覺得應該用專法」,這種「覺得」回答不了任何的問號。而且這覺得很可能會指向上一段引號內的話,即便你完全否認這點。
我就直接說吧,另立專法,只是反同方的緩兵之計罷了,之前兩三年給你立,你是立出什麼毛?等到真寫出專法,這些人又有新理由了。....[read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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