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審會在這種狀況下援引公投法第二條對於「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的排除條款,而且這種解釋方式得以成立的話。將來我們在任何重大政策的
公投當中,不論是廢核綱領或者什麼,政府都可以聲稱為了要達成該政策方向,弄一份計畫來逼迫公投從創制變成複決。接下來再以內容干涉預算為由(即使我們不
是要公投「是否設立五年五百億的非核家園專案基金?」這種題目),否決我們公投的權利。
這樣一來,憲法賦予的直接民權,就完全受限於從代
議政治派生出來的公投審議委員會。透過對公投法第二條排除條款的擴大解釋,公審會完全將人民的公投權利操弄在股掌之中,高興就放行,不高興就打槍。反正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面對這樣的無理駁回,台聯重提行政訴訟是義不容辭。但倘使公審會的理由最終在司法體制當中獲得認可,
屆時公投的直接民權完全遭到閹割,台灣的民主被鎖死在少數菁英的代議政治當中,人民毫無反制能力。
如果此例一開,公審會等於有權任意否決人民公投的權利。....<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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