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3日 星期三

吳景欽-違憲性明顯 竟又延押

違憲性明顯 竟又延押

吳景欽 2009/05/13

陳前總統經台北地院再開延押庭後,仍以有逃亡、勾串證人、湮滅證據等理由,繼續延押兩個月,如此的延押決定,不僅再度證明我國司法押人取供的特質,更使近一年來,日益減損的人權保障,再度退化,而長期羈押所帶來的弊病,更在此次事件中,完全被凸顯。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羈押期間在偵查中不得超過兩個月,審判中不得超過三個月,比起鄰近日本,羈押期間最長為十日仍備受批評下,我國羈押期間是否過長,已不言可喻。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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