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6日 星期三

江建祥-不公不義在質不在量

台灣社會裡常見的不公不義,其實仔細分析起來,就 是起因於台灣人在外來政權的眼中,從來就不是『人』。政治權利的獨攬、經濟利益的壟斷,甚至司法制度的雙重標準,說穿了,就是這個被殖民的社會存在著兩套 標準,一套是適用於渡海來殖民的『人』,還有一套是適用於殖民地上從來不被當作『人』看的土著。
試問:如果這兩類群不是質(nature) 的區別而只是量(程度)(degree)的差異,為什麼同樣是對『首長津貼』使用的申報不實,一個『高貴的外省人』就有大小水庫可以任憑流動互通,而最後 奉承阿諛的法曹竟可以用數百年前的宋公使錢來脫罪,而一個被看『扁』的『台巴子』,未經審判就可以先無期羈押直到其他的案子可以羅織完整為止。一個老婆拿 企業家『政治獻金』的,可以被用『實質影響』說加以非法『連坐』,而一個拖著一行李箱潮濕鈔票的老母,竟然不必解釋為何美金經過『池塘洗錢法』會變成台 幣,而這個老婦的孝子還很有可能以『非職務範圍內掌管之事務』為由洗涮貪瀆的罪名,最後只被輕打手心,緩刑釋放。質的區別,構成有罪和無罪的差異,如果只 是程度(量)的差異,那麼該是刑期長短的問題啊!
司法體系,尤其是檢調單位,對藍、綠陣營成員的差別待遇,根本是不是程度的差別,而是實質的區別。這種把台灣人視為和中國人(或其走狗)在性質上有所區別difference in nature的歧視,其實是台灣人永世不得翻身的魔咒,....<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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