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洪英花-違反人性尊嚴

違反人性尊嚴 , 的失根司法
洪英花2010/11/22

一、國家權力之首要—維護人性尊嚴:人性尊嚴與生俱來,和生命同價。德國
基本法第一條明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一切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保護人
性尊嚴之義務」。

司 法院釋字第三七二號:「維護人格尊嚴,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
本理念。」國家必須遵照憲法秩序行使國家高權,以維護人民尊嚴為目的。法
律之制訂、 公權力之執行,須「把人當目的」,在尊重個人尊嚴自由下實現,
不容國家權力假「人民意志」、「人民目的」為名,遂行國家目的或打擊異
己。當人民不再是國家 權力之目的,而係受支配之工具,人性尊嚴已然剝奪殆
盡。....<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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