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球比殺人放火還可惡?
林冠妙2011/01/14
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集體打假球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罰金。對這樣的重罰,職棒聯盟表示歡迎,球團及球迷亦感到「振奮」、高喊「職棒有救了!」。
打 假球是詐欺、背叛、欺騙球迷和球團的感情,要重懲嚇阻,請問政客開空頭支票是不是詐欺?政策跳票是不是背叛?馬的政府「大陸」不反攻了、「萬惡的共匪」不 消滅了、「大陸同胞」也不解救了,是不是欺騙台灣人民的感情?要不要嚴刑峻罰?要不要關個十年八載、罰他個四、五百億?
在 馬的政府眼裡,打 假球比害人傾家蕩產的詐騙集團(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刑109「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刑154「參與犯罪結社罪」、刑173「....<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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