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 星期二

YSL-恐龍 產物

「恐龍」產物
YSL2011/04/05
99年9月7日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討 論:「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乙為性交,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為之,應如何論罪?」之法律問題,共有4說並列,決議最終是採「丙」說:「倘 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如甲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 而為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其中關於「未滿七歲之人為性交者,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理由是:....<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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