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4日 星期六

陳素香-侮辱者與受侮辱者

侮辱者與受侮辱者
陳素香2011/05/13

馮滬祥性侵菲傭案更三審被判無罪,而改判的重要理由是被害人在隔海視訊審問中翻供,稱整起事件是自己挾怨報復,故意誣陷馮滬祥。先不說受害人證詞理應「案重初供」的原則考量,這個判決更是將性侵害改為公訴罪的重要意義完全否定、抹殺。

民 國九十年性侵害罪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的最重要理由,就是要制裁過去利用被害人恐懼「被性侵」污名而得以逍遙法外的加害人。因為「被性侵」的強烈污名使得 許多被害人隱忍被害事實,或被迫接受和解,換取事件不被聲張;尤其當加害人權勢遠高於受害人時,受害人必然面對加害人以威脅利誘來取得和解以脫罪的二度傷 害;加害人擁有足夠財勢以贖買私領域的和解,逃避法律制裁,卻留下公領域的威脅。....<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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