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春被起訴 , 的針對性
余敏長2010/12/21
檢察官起訴周占春法官,過程係先由海巡署接獲檢舉查獲盧俊華種植及販賣二
級毒品大麻,經海巡署將檢舉人代號之匿名筆錄及「真實姓名對 照表」裝入信
封後黏貼彌封,報請檢察官向值日法官周占春核准搜索,檢察官再偵結本案起
訴。於周占春核發搜索票後,因未將檢舉人身分資料彌封,簽名蓋章註明 密封
日期,即將聲搜案卷交書記官,檢察官偵結起訴後,台北地院法官承審時,書
記官均未注意未彌封逕併入卷,而認周占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 條」(下稱細則)、「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二點」
(下稱要點)等規定,構成「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查細則係規定各查 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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