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總是提醒並勸告我們──奧委會不允許在運動場上(或觀眾席)上高舉「中華民國國旗」──但並未進一步說明為什麼。所以台灣住民無法接受「其他國家國旗可以,單單中華民國國旗」不行的現象。
法理上,中國的共和政府(ROC)在1949年離開南京時已滅亡。1971年後更只剩「自稱代表中國」的流亡性存在;同樣的,「中華民國國旗」不再是國旗,而淪為一面「不被承認的流亡政府」的政治圖騰。於是,國際組織不再認為高舉「中華民國國旗」是正當的愛「國」行為(愛哪一國呢?),而是進行某種「政治宣傳」。主辦單位基於職責禁止有爭議行為,豈不當然。倫敦街上被撤下的國旗事件雖有北京因素,也可作如是觀。
台灣住民必須認清此極為嚴肅的課題:包括國際奧委會在內絕大多數國際組織禁止「中華民國國旗」是禁止「政治性宣傳」規定下的一體適用,針對的是「政權」而非「台灣住民」。台灣住民在展示這面車輪旗時,是否應成熟且誠實的面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