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 星期二

賴中強-今天鍾鼎邦 明天換台商

中國今年三月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只要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就可以秘密逮捕而不通知家屬;第七十三條規定,只要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賄賂犯罪,就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把人關到黑監獄去。至於有沒有「涉嫌」,公安說了算,完全不經過法院的審訊。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談判, 陸委會將在今天台商端節聯誼聽取意見,我們呼籲大家聲援鍾鼎邦,要求政府營救!我們呼籲台商勇於質問:在最重要的人身保障議題上,陸委會與海基會的談判立 場究竟是要放水,接受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有國安例外的二十四小時通知」?還是要依照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決議,堅持「無例外且有完整內容的二十四小時 通知」,並且將適用範圍涵蓋所有人身自由遭限制的情形?
我們更要問:投保協議談了兩年,難道人身自由保障就只剩二十四小時通知一項?本案就算是鍾鼎邦的家屬接到中國公安的通知,如果家屬不能前往探視,我方代表不能探視,公安訊問鍾先生時律師不能在場,那如何確保鍾先生的人身安全?如何確保鍾先生不會被毆打、刑求、逼供?....<詳全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