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9日 星期四

黃招榮-世紀大謊言

何況《舊金山和約》設有防勒索條款,即其第二十六條(後段):「倘日本與任何國家締結媾和協議或戰爭有關的要求之協議,而該協議給予該國以較本約規 定更大的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約締約國平等享受之」。如果真如馬英九所言,日本在《中日和約》中將台澎主權歸還給中華民國,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 十六條的規定,與日本簽署和約的四十七個國家,也要比照辦理,日本必須給每個簽署國各一個台澎。
再者馬英九一直強調〈開羅宣言〉、〈波茨坦 宣言〉、〈日本降伏文書〉等,其實這都只是戰爭時的聲明(statement)。凡解決戰爭後的領土主權轉移問題,都是以和平條約為主。何況宣言的法律位 階根本不及於數十個國家共同簽署的和約。以1871年普法戰爭所簽署的《法蘭克福條約》為例:該條約法國割讓亞爾薩斯、洛林兩省給普魯士(今德國);第一 次大戰後的1919年凡爾賽和約中,法國以凡爾賽和約為根據拿回亞爾薩斯、洛林這兩省。故可證明領土的主權轉移,是以對等的和平條約為主,而不是以無人簽 字,法律位階也遠不及和約的宣言為主。....<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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