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徐世榮-都更關鍵不在多數決

那麼,何時才能剝奪?必須是符合《憲法》第23條「促進公共利益」才得以為之。進一步要問,何謂公共利益?針對都市更新爭議,吳庚前大法官一針見血的指出 「立法者與執法人員對『公益』或『公共利益』的認知錯誤」!他說,公共利益是「各個成員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的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的整合狀態」,他 並特別強調「在多元社會須持續的透過公開討論形成共識」,這才是公共利益。李惠宗教授也指出,「非『多數人同意』即可作為『結果』,據以認為『多數私人利 益之總合』等於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須由大家共同來形塑。該經由嚴謹的行政程序,在資訊公開及賦權予民眾,於公平公開參與、溝通及討論下,最後所獲得的共識之謂。為捕捉公共 利益,我們必須拋棄過往由少數行政官僚及學者專家獨斷的治理方式,而是積極鼓勵民眾參與,在尊重不同知識體系(如地方及傳統知識)、多元價值選擇(如土地 是家、非賣品),來正當化及合理化公共利益的內涵。如今,聯合國及國際組織多用「共同利益」來取代「公共利益」一詞,避免將「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對 立,落入於「少數服從多數」....<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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