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是台灣獨步全球的變態發明,基本上根本是胡說八道,早該廢掉,只是在媒體以訛傳訛之下,被搞到很像一回事,甚至被廣泛濫用。
先說一下勞基法有提到責任制的條文,首先是勞基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看好了,責任制出現在其中一小段,而且叫做責任制「專業」人員。排除勞基法適用的範圍也僅限幾條而已,可不是全部。
然後是施行細則第50-1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
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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