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刑案,最誘惑人的,是獎金」
根據學者研究,在「劉明電案」中,警總在1958年沒收他名下財產,費時四年才變賣完畢,共得新台幣391餘萬元,另有法定孳息(股息、紅利、地租)等207餘萬元,合計總數近600萬(當時是天價!!),而靠「判決書」立功的軍法處,自處長以下共69人「分紅」,連劉明電待都沒待過的看守所都分得一筆錢。又如「沈鎮南案」,保安司令部於沈鎮南於被捕後次日,就急著追查他的財產下落(想必是為未來的分配做準備),相關追查財產的公文,前後時間長達兩年半之久(只能用「鍥而不捨」來形容)。在沈鎮南被槍決後,負責偵辦此案的保二總隊就急忙向上級表示,破獲本案該隊貢獻很大,請層峰發給出力人員獎金以資獎勵,還順道附上「協助人員名冊」,上至保安處、軍法處處長、下至保二總隊的司機通通有份,最後核定名冊多達179人,幾乎人人有獎。由以上兩個案例,不難想見在「檢舉/破案獎金制度」之下,製造匪諜案成為升官發財的終南捷徑,前調查局官員李世傑就認為:「辦刑案,最誘惑人的,是獎金」。....[read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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