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活命,在異性戀霸權下

性別的歧視

大家可能無法相信,在家暴法通過之前的台灣,男性是可以如何粗暴地對待女性。我沒有見過面的姑姑,十幾歲就嫁人了,出嫁之後,經常遭受家暴,有一次傷痕累累地回到娘家,說要離婚,但是我阿公說,你嫁人後再回來後頭厝,人家會看笑話,雖然不忍心,還是要她回去,過了不久,沒有生兒育女的她,就傳來死亡的消息。
那個是1950年代的故事,父權體制底下的性別歧視,讓我的姑姑無法活命。進入1970年代中期,有一位高教育的女性,走入我父親的律師事務所,問「要如何才能夠不被虐待她的老公離掉」。她說,她的老公認識一位小三,因此想盡辦法要跟她離婚,特別是用暴力手段。而這位太太在婚後就辭去工作,帶著幾個小孩,都還沒成人,所以她沒辦法自己獨立生活。她說,有一次她老公發了狠,直接抓住她的左手下半臂,就如折斷筷子那樣,折斷她的手臂。
父權結構下的性別歧視,讓這兩個女人都困難活命。

種族的歧視

當漢人政府把核廢料,以欺瞞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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