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轟動一時的東海之狼案,終於靠著先進的DNA比對技術來確認真兇,正義似乎得到伸張,不過,在當初被警方指為罪證確鑿,檢察官並據以死刑求處的紀姓被告,到底該向誰討公道?
雖 然科學辦案,一直被偵查機關奉為圭臬,但直至現今,檢警機關仍是以取得被告自白為首要,尤其是在過往,一旦遭警方鎖定,即會無所不用其極的取得自白。在東 海之狼案發生的年代,雖然犯罪嫌疑人已可於偵查時請律師,卻不似現今,警察必須在詢問前,為得保持沈默與請律師的告知。而當時的律師扶助制度也不如現在完 整,且即便請律師,警察亦動輒以有妨礙偵查之虞等,將律師趕出偵訊室,再加以當時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詢問必須為全程錄音錄影,警察偵訊必趨於密行,犯罪嫌 疑人成為警察的禁臠,....<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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