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8日 星期四

洪英花-玩弄不完全之立法文字

玩弄不完全之立法文字
洪英花2011/08/19

法律規範仰賴文字以形成,解釋法律首須依文字理解,以正確解讀其意涵,惟即使法條多如牛毛,法律仍存有漏洞,單純文字解釋不足以達到 法律正確、妥當目的時,為避免規範衝突,則須將個別法律放到整個法律體系中,將其與其他條文之意義、脈絡作比較觀察,並應就法條之規範目的而為解釋,以免 失入失出,或產生見樹不見林之嘆。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直轄市議員…遭法院判刑定讞,「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由各權責機關解除其公職職務,其立法目的在避免因議員等公職人員涉案入監服刑,其行使職權、職務陷於中斷,致影響人民付託。....<詳全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