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卡恩案看美法差異 ◎曹長青
在前「世界貨幣基金」總裁卡恩的「性侵案」吸引世人眼球之際,埃及前總統穆巴拉克被公審。從美、法兩國民眾對卡恩案的不同看法,到中東人對穆巴拉克被關進籠子受審的反應,可以看出美國、歐洲、中東三地法律的差異,而這些差異的背後,反映出的是個人權利、人類文明等重大值得探討的問題。
從大的輪廓來看,中東的法律屬於東方體系,跟中國比較接近。對比來看,美國等西方法系強調「法治(Rule of Law)」重視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的管理者不凌駕於百姓之上。而中國等東方體系強調「法制(Rule by Law)」,雖一字之差,卻有本質不同;法制,是由統治者建立一套法律規定,以此管制老百姓,成為人治的工具。
所以中國古代的司法機構叫做「刑部」,是負責「上刑」拷打的。但「刑不上大夫」,也就是說,統治者可以不受法律約束。這就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有了根本的不同。....<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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