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
案由:臺灣守護民主平台與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為使兩岸官方交流在確保國家安全、人民福祉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下進行良性互動,有關兩岸書面協定之締結
及監督程序,必須透過立法加以規範,使國會在憲法以及民主原則所賦予的權限範圍內,得以針對兩岸政府簽署書面協定,進行民主控管、建構行政與立法權爭議時
的處理機制、強化立法權的事前監督手段、明訂立法決議的可能種類、確保人民權利受侵害之救濟程序等,以避免在缺乏衝擊影響評估先行以及欠缺立法權事前監
督、事後審議的制度之下,若協定內容涉及國內法之配套訂定、修正或刪除,民意代表卻無法適時做出規範評斷與檢討,甚至只能任由協議或條約自動生效,恐有行
政權凌駕立法權的疑慮。基此,....[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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