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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相信他們是警察。我國就警察服制有嚴格法律規定,而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這除了是讓人民明確
知道自己正在面對國家權力之外,也是讓執法者有必須依法執法,否則隨時可能面臨究責的自知。《集會遊行法》針對妨礙身分辨識之化裝遊行得予特別限制,其原
因無非是倘若在集體行動下的個人得以匿名,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與負責程度將大幅降低,脫法風險也隨之激增。
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警察的集體執法。如果我們容許戴著頭盔的警察以卸下或遮蔽臂章、識別編號的方式妨礙辨識,增加其匿名性,....[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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