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吳東牧【關廠工人案】勞委會要撤告 法官准戰不准和?

因為本案既然已經由民事法院被移轉到行政法院,最後勞工顯然會因為公法契約五年時效已經消滅,或根本是補助、補償而非契約等理由勝訴。反之,如果准許勞動部撤銷訴訟與勞工和解談條件,政府現在跟工人們討的「債」,不論多寡都變成「不當得利」,日後勞工還等興訟要求返還。

這個裁定引用的行政訴訟法條文包括:
  • 113條第1項: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 114條第1項: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上述條文為台灣獨有,實務上並沒有法官嘗試使用過。法官在裁定書中也不諱言,想要透過關廠工人的行政訴訟判決,宣揚我國為社會福利國,以及行政機關 如何落實憲法,制定保護勞工的法律、實施保護勞工的政策。這也是2001年行政訴訟新制施行以來,首度有法官以公益為由,不准原告撤回訴訟。....[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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