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開發者傾斜的土地徵收制度
事件何以演變至此?一個很大的原因是,法令從頭就向權力者與資本家傾斜。《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即明訂計畫須具公共利益,因為具有公共利益,因此國家機器在土地取得階段方可採具有強制性的「徵收」。但是,大埔案的公共利益何在?由誰界定?案子如何通過?
公共利益是模糊的法律概念,但公權力徵收又牽涉財產與居住人權,正因如此,一個徵收案是否有合理的審議程序便更顯重要。從大埔案中可以窺見,當前的
土地徵收法令未能保障居民充分瞭解資訊、表達意見,也未能維護居民在徵收後的居住與生存權。2014年1月3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苗栗縣政府在徵收程
序上敗訴,判決文指出「審議過程並未實質審查公益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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