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前總統法庭外答辯文
我們堅決認為:
一、 國務機要費案:總支出大於總收入,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用於公務的支出遠超過國務機要費的總收入,且每一筆經費支用均有案可查,完全沒有貪污所得,何來貪污罪名!
二、 龍潭案:所有的證人都表示陳前總統完全不知道龍潭案有任何交付金錢之事,吳淑珍女士接受企業的政治獻金,不能在完全沒有任何具體證據之下,只憑推論就認定陳前總統收受賄賂。
三、 洗錢案:所有的資金帳戶及受益人沒有一個是屬於陳前總統,也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陳前總統曾知悉、參與並經手任何洗錢行為。
四、 陳前總統對於其政治獻金的募集、管理與使用,以及對家人的管束確有可議之處,陳前總統應負起相關政治及道德責任,但陳前總統沒有貪污,更沒有收賄,就司法而言,陳前總統是無罪的。
五、
在偵查與審理過程,有太多違法濫權的事證,包括馬英九總統於總統府開會,指示收押陳前總統;特偵組以羈押禁見、威脅利誘等手段,押人取供,逼人認罪;台北
地方法院公然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於正式分案後,違法違憲的更換法官,將全案交由特定法官審理,在在證明相關司法作為只是假「反貪腐」之名,行政治鬥爭
與追殺之實。
六、
我們認為蔡守訓法官所主持的合議庭,不但法庭的組成不合法,且蔡守訓等三位合議庭法官,數次枉法裁判,以非法定理由不斷濫權羈押陳前總統。因此,我們不承
認蔡守訓法官合議庭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更拒絕於法庭內進行辯護,而選擇於法庭外向全國人民提出辯護,以下是我們為陳前總統所做的答辯。....<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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