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6日 星期日

黃招榮-惡法的憲法不是法,人民有抗暴權

教育部長蔣偉寧在面對新高中課綱「微調」所產生排山倒海而來的抗議與質疑聲浪時,總是用很官僚的一句話---「合 憲、合程序」來辯駁。這很像馬英九總是以中華民國憲法做為其一個中國的賣台政策的法源依據。憲法的本意在規範約束政府權力,避免政府擴權濫權,傷及人民的 基本權利,如今卻是馬英九政府為非做歹的依據,這應驗前總統資政彭明敏所說:「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是台灣一切的亂源」。
中華民國早在 1936年即公布了「五五憲草」,(當時台灣被日本統治,昭和十一年)因國大代表還來不及產生即爆發中日戰爭,故延至1946年11月15日才召開制憲會 議,並在1947年元旦公布憲法。整個制憲過程都是在極度混亂和爭議中產生的。1946年的中國因國共內戰,已遍地烽火、兵荒馬亂,且當時中國並無戶藉制 度,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又是如何產生?令人強烈質疑其中有嚴重的弊端,若依程序正義來看,這部憲法的合法性是備受質疑的。且中華民國憲法制定的當時 (1946年),台灣仍不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日本才得以在1951年9月8日的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主權。倘若1946年台灣主權已歸屬中華民國,....[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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