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8日 星期六

范姜提昂- 再操死洪仲丘一次

任何一個判決,任何一個事實認定,都在實質「解釋法律」。一七八七年,美國憲法成文的時候,只有四千五百字,試想,四千五百字要排解多麼龐大複雜的 紛爭?也可以想像見解有多分歧;當然也可想見,若心存不正,有多少空間可供操作。而美國憲政史告訴我們,大法官及地方法院的法官們,不同層級的法律判決紛 爭,最終能說服人的,都是因為拉高到「法律的原意」高度來俯瞰判決是對,還是不對。
回到洪仲丘案,無論法官如何解釋為何這樣判的每個法條依據,問題是,最後判決結果合乎「法律的原意」嗎?何謂法律原意,不須法律專業,全民一聽就懂。法律的原意、追求法治所預期的效果是要維護包括「生命權」與「自由權」在內的人民基本權利!
請不要告訴人民,你的法條用得有多精準,當每個精準加在一起的總結果是這樣,請拉高視野告訴我們,這樣的判決,能維護生命權嗎?能維護自由權嗎?五歲學童都看得懂,你們是在告訴人民,生命、自由,一塊錢有找!....[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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