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
民進黨執政期間,「刑事訴訟法」做了一次有史以來、空前的大修正,其中最重要的是修正第161條、第163條及第166條,分別明定檢察官負舉證的責任、將法官的「職權調查權」改為補充性以及明定審判採當事人交互詰問程序。這個改變使台灣的訴訟程序改以當事人【即原告(檢察官),
被告(或辯護律師) 】進行為原則,頗接近西方先進國家的制度,法官退居為實質裁判的角色,原則上不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效力作調查,辯護律師也可以詰問證人,質疑證據的有效性等。
南科高鐵減振案是自2007年3月進入司法程序,其間經歷了兩個階段:
一.
準備庭 - 確認兩方即;檢察官、被告所提出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力,法官判定沒有證據力的證據在這階段就會被剃除。同時在這個階段法官要認可雙方提出的所有證人。
二. 審判庭
- 檢察官、辯護律師根據準備庭所認可之證據進行實質攻防、言詞辯論、對出庭證人做交互詰問等,最後由檢察官論告,說明提告理由,
隨之由律師答辯,然後由被告作最後陳述,辯論終結後法官宣佈判決日期。
檢察官起訴開始一共提出254個證據,其中99個是文件,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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