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的訴求有沒有道理?如果單純就法律來看,當初「借」的時候,清楚知道是「貸款」,有本金、利息與擔保,「欠債還錢」似乎是天經地義,這種官司到
了法院,大概也沒有什麼贏面。勞委會以15年時效將屆,公務人員擔心審計、監察單位的究責,「情非得已」地提告,還對低收入、年老與失業的勞工,釋出「可
以法庭內和解」、甚至「取得勝訴的債權憑證也未必會強制執行」等說法,對一個穩贏的債主來說,似乎已經仁至義盡。也許,對於律師出身的王如玄來說,這樣四
平八穩的處置,於理、於法有據,她也不需要再面對什麼。
不過,王如玄可能搞錯了一件事情:她所面對的是一場15年前、而不是今天的抗爭。
這得從兩個層面來說,首先,這是一場15年前未完成的抗爭:1997年5月17號,同樣是接近「城下之盟」的情形下,新上任的勞委會主委許介圭在勞
委會前與關廠工人召開公聽會,提出「就業貸款」與「就業補助」這兩個措施。不過,就通案來說,與工人提出「代位求償」──由國家先行墊付積欠的工資、資遣
費與退休金,之後再向雇主求償──的訴求,完全不同。就個案來說,雖然當時勞委會官員向勞工表示不會催討債務,卻沒有白紙黑字地落實。
這15年裡,....<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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