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吳景欽-經濟犯太好賺了

新巨群集團負責人吳祚欽因涉及違約交割案而潛逃出境,法院日前以追訴權時效已過而為免訴判決,此正暴露出現行時效制度的弊端。
現行對 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刑事處罰,即便是最嚴重的內線交易罪,最高刑度也僅為十年,這凸顯出我國對經濟犯罪輕刑化對待的傾向,若再加以證據找尋的困難,也必然 會使訴追或定罪陷入障礙。尤其是此類犯罪者,多在社會上具有高的社經地位,不僅會利用其影響力來干涉司法調查,更易因此逃往外國,尤其是中國,以規避法律 的制裁。
而雖依據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針對最重本刑為三到十年的犯罪者,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但因此條文乃在二○○六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若行為在此時點之前,必須 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時效期間。所以像吳祚欽的案件,因行為時在一九九八年,就須適用舊法的十年短時效,而雖依據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若因逃亡遭通緝,時 效必須停止進行。但依據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此停止若已達追訴權期間的四分之一,就應繼續進行,且與之前已進行的期間一併計算。也因此,若追訴權時效為十 年,....<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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