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督盟理事長施信民表示,若此修正案三讀通過,未來不當的政治獻金,包括:中資、外資、港資、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
之廠商之捐獻、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之捐獻…等,統統可以捐贈政治獻金而不必受到處罰──只要收受者已依規定辦理返還,而且此返還期限也在這次的修法中放
寬。(參考附件二)如此一來,不當的政治獻金將很容易影響台灣之政策。
呂學樟的修法理由是:在實務上,有許多捐贈者因不知法令而觸法;加上政治獻金收受者有「已按規定返還或繳庫」即可免除處罰的條款,所以捐贈者也應該比照辦理,這樣才「公平」。
若以候選人的角度看,因為對捐款者的資料和背景不熟悉而誤觸法令,或許尚能理解;但對於捐款者,若以「不知者無罪」立論,十分牽強。企業、集團、或個人在
捐贈時,本就應針對相關法令進行了解,而不是在觸法之後才以「我不知道有這條規定」欲免除罰則。如此一來,政治獻金法的一堆規範都可以依此原則推翻了。
內政部都在針對此法修正建議之報告中,....<詳全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