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7日 星期四

邱顯智-沈鴻霖律見筆記

沈鴻霖案的故事並不複雜。故事回到1989年的中秋節,地點在彰化縣芳苑鄉的一個窗簾工廠。兩名女子在工廠辦公大樓三樓的宿舍被姦殺,現場血流成河,事發 後警方研判歹徒下手的時間是晚上十點到十一點之間。歹徒以房間床板下的角衡木及菸灰缸猛擊被害人頭部致死。警方循線逮捕到第一名嫌犯A,現場死了兩個人, 而命案現場並不凌亂,警方研判歹徒不只一人,不可能是一人犯案,因此在警局輪番疲勞訊問A。根據A的供述,B跟沈鴻霖也有涉案,A跟B與沈鴻霖共同強 姦,A與B 共同殺人,沈有強姦沒殺人。
然後B跟沈分別落跑了。A開始接受審判,雖然A於警局自白後翻供,可是已經來不及了,他的律師主張A智能不足,法院以A的自白再加上到現場表演的錄影帶,以及現場遺留下的一根菸蒂符合他的血型B型,判處A死刑。最後三審定讞,沒有發回更審,直接槍斃。
接著B於一年後落網了。B的審判開始了,雖然B從頭到尾喊冤,法院所持有的證據就是A對B的指述,此外沒有指紋、沒有DNA、沒有其他證據,而A已經死 了,所以也就無法傳A出來對質詰問。從頭到尾B應該是沒有錢請律師,歷審都是公設辯護人幫他辯護。說是辯護,好像也沒有實質辯護到,因為沒看見過辯護狀。 B也被判了死刑,....<詳全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