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日 星期六

上下游記者林慧貞-大玩文字遊戲

針對標示不符的米粉,主管機關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強調,按照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得自定其名稱,且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
雖 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經很明白揭示用蛋白質可以推算米含量,但食管局食品組組長蔡淑貞卻表示,用蛋白質推算米含量可能還有疑義,衛生署會從食品製程、配方 做檢驗,已經函請各地方衛生局到各地工廠進行調查,若業者標榜「純米米粉」或「調合米粉絲」卻不符標準,除了要求業者下架外,還可以罰款4到20萬元,若 是應標示而未標示則可罰3到15萬元。
但荒謬的是,食管局表示,若業者標榜的是「米粉」,而非「調合米粉絲」或「純米米粉」則不在CNS的 標準範圍內,「目前沒有針對『米粉』的定義,國際上也沒有規定一定要用米做的才叫米粉。」蔡淑貞表示,目前CNS屬自願性規範,倘若業者標示自己的產品是 純米或調合米粉才涉及標示不實的問題。
換言之,CNS管的品項名稱是「純米米粉」以及「調合米粉絲」,而不是「米粉」,若業者僅標示米粉,即使查出沒有含半粒米也無法可管。....<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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