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台灣天空下,充斥不少所謂依法行政,有著法律依據,卻引發質疑的事蹟:士林文林苑強迫不願參加之人民「被都更」,只因建商認為基地才漂亮,沒有
錯,確實有法律存在;華光社區數十年居住事實,被隱藏歷史成因與發展經過的,斷裂式變為「單純佔用國有土地」,需要的好像只是執法決心與意志;關廠工人勞
動債權無著,在幾乎所有社會行動者理解的「政府代位求償」中,突兀出現所謂私人借貸民事關係,政府大呼無奈,只能依法要求償還,否則何來法律尊嚴?就像某
大學法律系教授沉痛指陳的:既然合法,為何不執行到底?
劇作家布萊希特,在威瑪時代發表的作品三先令歌劇中,有句經典台詞:「法律是唯一用
來剝削那些不懂法律,或是因為被赤裸的環境所逼、無法遵守法律的人」;如果前述事件的社會成因與發展緣由,在法律認識與理解中,全然稀釋與掩蓋,甚至粗暴
地視為無關緊要或不值一提,那麼,我們將離真正的Rule of Law越行越遠,邁向法律的純工具時代,恐怕近在咫尺。
馬基維里在君王論中提醒說:最棒的統治基礎,就是好的法律及卓越的武裝暴力;也許該幫他補充一句:如能把兩者結合,像某些事件的處理那般,就更形完美。「長久以來,對不幸的人而言,法律及道德無異既殘酷又嚴峻」,希望這句話,不要在台灣得到它最佳的印證。....<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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