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性暗示」作為開
罰理由,它的荒謬就在於,不僅大家對「性」的敏感程度不一(不過我們有理由相信,投訴者、或作成處罰裁定的專家、學者和官員,對此議題的敏感度,容或真有
其過人之處);對別人「暗示」的解讀,恐怕也是言人人殊?更何況若以「暗示」作為揭露「性」的手段──在程度上,我們很難評估:到 底是較「露骨」的該被處罰?還是較「隱諱」的更罪孽深重?
所以為了避免造成執法的「不確定性」的風險,執法機關必須對其開罰理由作一嚴格定義。總不能像現在NCC的作法,把責任完全推給「有民眾投訴」,如此將會造成藝人或製作單位的無所適從──每個「民眾」的標準都不同,誰說了算?例如對佛洛依德來說,可能人類的一言一行都是性暗示?
其次,如果我們自認是個成熟的社會,就該鼓勵大家,盡可能以健康的態度,來面對性議題。以公權力禁止別人公開談論,除了代表政府對此議題的保守落後;另一方面,也展現了該政權還殘存著封建時期的「家長心態」──別忘了,台灣自1987年至今已解嚴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了!....[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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