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強拆 台灣人權沉淪
我國都市更新制度有重大缺陷,經由昨天士林文林苑的激烈衝突更是凸顯其不合理之處。謹提供下述觀點供社會各界參考:一、這是由建商發動的「強迫合建事業」。
台 灣的都市更新制度與歐美國家幾乎是完全不同,我國的制度設計是把它交由建商(實施者)來操作,如關鍵的「更新單元」之劃定(第10條、11條)、「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之擬訂(第19條)、「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第29條)等,皆是由建商完全掌控,其中雖有相關公開展覽及舉辦公聽會的程序設計,但是建商是 制度及權力的擁有者,一般老百姓鮮少可以與之相抗衡。
二、這是由建商發動的「土地徵收事業」。《都市更新條例》的條文中,雖然幾乎看不到土 地徵收的文字,但是其本質卻是剝奪私人財產權的土地徵收,尤其可懼的是,都市更新的土地徵收事業是不用具備土地徵收所需的嚴謹要件,這應是目前都市更新問 題的關鍵核心。根據我國法律,土地徵收應只有政府才能發動,....<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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