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 星期二

吳景欽-江國慶的冤罪 檢察權的咎責

江國慶的冤罪咎責暴露出檢察權難以抑制
吳景欽2012/03/27
江國慶冤罪案,雖已經由國防部為冤獄賠償,但對於造成冤罪者的刑事咎責,在去年高檢署將北檢對相關人等的不起訴處分,發回續行偵查至今,已二百五十多天,仍未有任何動靜,是否在以拖待變,不得而知,卻凸顯出,現行對於檢察權難於監督之弊。 
雖 然檢察官針對案件,只要犯罪嫌疑,即必須依法起訴,但此訴追法定原則,卻有例外,除了因犯嫌不足、不成罪或輕罪的場合,檢察官可為不起訴外,針對法定刑三 年以下的案件,檢察官亦有緩起訴的權力,且不管是不起訴或緩起訴,一旦確定,即不得再為起訴,而與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檢察官的裁量權,不可謂不大。也因 此,為了防止其濫權,針對不起訴或緩起訴,告訴人即可向上級檢察官為再議,若再議不成,仍可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而由法官來決定是否該為起訴。此套監督機 制,看似能抑制檢察權,實則大有疑問。....<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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