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被許多人視為結婚婦女的最後保障,我認為不是。感情才是最後的保障,沒有感情還是離一離比較好。而且通姦不除罪,反而把婦女綁在不幸福裡。賓州大學的Justin Wolfers和Betsey Stevenson夫妻檔經濟學家,寫了一篇刊在QJE上的重要論文,雖然和通姦除罪化沒有直接關係,但對我們僵硬的民法婚姻篇有許多啟示。
1969年雷根當加州州長的時候,簽署了美國第一個無過失、單方提案就可離婚的婚姻法改革。在這之前,離婚要成立,要得一方有過失(fault-
based divorce),比如說與他人通姦,才能申請離婚。但現在,只要一方想離,不用任何理由,離婚就可以成立。當然財產怎麼分,那是另外的事。
Wolfers和Stevenson運用各州無過失離婚法案改革通過的順序差異,研究了「離婚自由」的後果。他們發現,無過失離婚法的通過,大幅降低了家暴的事件,....<詳全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