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2日 星期二

黃帝穎-警察主張「隱私」?

法務部認為,民眾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得否自行錄音,因牽涉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 規定外,其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因此,若民眾未獲同意而擅自進行錄音、錄影,司法警察人員本得視情節加以制止,如民眾因而涉有《刑法》第135 條第1項妨礙公務罪嫌者,並得依法究辦。
其實,大一《憲法》課程就已介紹,基本權保障的規範目的,是為了避免國家不當限制人權,學理上稱為「基本權對抗國家性」。簡單的說,像是「言論自由」或「隱私權」等《憲法》基本人權保障,目的就是用來對抗國家,如果國家對人權有不當限制時,人民即可依據《憲法》主張基本權保護。
舉例來說,2004年時任總統陳水扁指稱:「連宋於該年總統大選後,發動軍事將領請辭或告假,進行七日、柔性政變」,遭連戰、宋楚瑜提起民事訴訟,台北地 方法院判決即認為,總統行使職權時代表國家,不是一般人民,陳總統不可以主張「言論自由」的《憲法》基本權,因此判決陳水扁總統敗訴。而最高法院維持一審 見解,....<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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