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無罪定讞的判決固然還蘇縣長清白了,可是,如何還蘇縣長一個公道?蘇縣長遭檢調大陣仗收押以及因絕食戒護就醫時高舉上銬雙手的畫面,歷歷在
目;蘇縣長四年多來人格、名譽受到的質疑,傷害已經造成,再怎麼回復也免不了裂痕,更不是原承辦檢察官一句「對此案不表意見」可以止痛療傷的。
再
其次,連堂堂民選縣長的人權、尊嚴都不免遭到檢調手銬的踐踏,尋常百姓的人權、尊嚴誰來維護?遭濫訴的蘇縣長,一千多個日子以後無罪定讞了,換成一般的升
斗小民,會有同樣的幸運嗎?下場如果截然不同,冤屈只有摸摸頭自認倒楣嗎?不然又能怎樣?「司法吃人」、「司法誤人」、「司法坑人」的惡形惡狀如何避免?
如何補救?
又其次,檢調辦案,民間屢有「對影子開槍」、「先收押再補全證據」、「隨特定政黨起舞」、「轉移社會焦點」之譏,這些心態不改,「無罪推定原則」會被「有罪推定原則」掩蓋,「寧可錯放百人、不可錯殺一人」會被「寧可錯殺百人、不可錯放一人」掩蓋。
最後,要問的是:檢察官有想聲押誰就聲押誰、想起訴誰就起訴誰的自由與特權嗎?民間胡亂告人,有吃誣告罪之虞;....<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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