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夏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公審會以上開理由駁回公投提案違法。但是,已經太遲了,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直接民權已受到實質而無法回復的侵害。沒有任何媒體去追
問陳長文有何意見,陳律師自然也沒有積極回應。當時,陳長文比較在意的是為蔡衍明辯護,要學者不要「獵巫」,要NCC趕快同意讓旺旺中時併購中嘉有線電視
系統。
2013
年,當明明贊成核四續建的馬政府,欲透過其自家立委提出「你是否支持停建核四?」的公投案,而非依其「續建核四」之主張,提出「你是否支持續建核四?」的
公投案時,許多法學界的朋友都在問:怎麼沒有看見陳長文出面,再度力主其所倡議「立場與主文必須一致」的「法律見解」?我笑了笑,「何必明知故問」?
這
次,看到陳長文律師所提出服貿「過程不透明」不重要、「結果透明」就好的「法律見解」,我已經不想再多說什麼了。我相信,和馬總統同樣是哈佛法學博士的陳
長文,知道這種話即使是在美國TPA法制下,也是不值一駁的主張!我想,絕大多數的台灣公民,即使沒有法學博士,也都知道這種沒有民主素養的發言,有多麼
荒謬可笑!....[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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