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所謂的「國安監聽」現在就面臨這個處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7條允許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核發監聽票的前提,限於「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
勢力情報之必要者」。殊不論馬總統明示兩岸非國與國關係,營造大一統的和諧氣氛下,我們的「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在哪裡?《通保法》也沒有放棄「法官保
留」的事前監督,即使有情況急迫情形,情治首長先行核發後,仍應報請高等法院專責法官補行同意,如果未在48小時內獲得同意者,應即停止監聽行為。同法第
15條更規定,監聽結束後,情治首長還負有「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的義務。
說穿了,國安監聽只是以保障國家安全及利益為名,實則侵害人民的通訊自主與隱私權。其實就是「國家的情報活動」,我寧願稱之為「情報監聽」,講「國安監聽」是過度美化了。
近來有學者發現司法院公布情報監聽的事後通知比率竟不到5成,司法院竟突然無預警的將高等法院暨分院所核發的監聽案件統計公告全數移除,理由是國安局長來函將情報監聽全數核定為「機密」,包括相關數據在內,而且還是非常例外的「永久保密」的機密。
司法院淪下級機關
製造嚴重憲政衝突
監聽侵害人民的隱私權甚劇,所以釋字第631號解釋強調必須「法官保留」,司法院因而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主管機關。國安局此舉形同架空《通保法》....[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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