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
年,台灣社會集眾人之力爭取到江國慶案的無罪判決及刑事補償,史無前例地證實了國家機器也會錯殺無辜。今年,則見證了由斷頭台前救回三位無辜青年的司法大
逆轉。卻硬生生被十多天前台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澆下一盆冷水,檢察官認為江國慶案中犯下刑求惡劣犯行的軍官們,無殺人犯意、追訴權時效已過、刑求與江國
慶死亡的結果無因果關係。
假
設檢察官前開說法可以接受,蘇建和案的究責之路大概也不必開啟。道理很簡單,若蘇建和等人開始對當初刑求的官警究責,屆時被列為被告者,即可輕易引用江國
慶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理由,不費吹灰之力脫免所有的罪責,蓋蘇建和案發生的年代比江國慶案更為久遠,光追訴權時效作為答辯理由便綽綽有餘,遑論檢察官在
不起訴處分中,刑求被告是為破案,既無犯意,自然不構成犯罪等司法史上僅見,無人能望其項背的創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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