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社會,挿「國旗」和護旗是違法的;撤旗和反對護旗才是合法的。這是因為聯合國在1971年10月25日的大會,發表第2758號決議案,驅逐
蔣介石代表(即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代表)出去聯合國大會和各機構,原已亡國的中華民國席次和安全理事會資格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這表示連原本的中華
民國地位和其所有的青天白日國旗等,都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面繼承,就像倒產公司的產權被新公司繼承一樣,倒產的蔣介石流亡政府是不得再使用包括「中華
民國國旗」的原中華民國遺品的。今日馬當局繼續使用遺品之一的「國旗」是侵犯中國政府的權利,所以不但在國際社會挿「國旗」是違法的;在台灣內部,遇到中
國官員訪台馬政權「守法」,必須在中國官員視野所及撤「國旗」以裝出一幅沒有侵犯已被中共繼承的原「中華民國國旗」商標權的姿態。
明瞭這個道理,媒體和在野不該再要求馬當局「護旗」,造成迫馬當局違反聯合國決議事項。因此我們反對護旗,也反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灣違法挿「國旗」。
●別再中華民國了
國際社會的常識是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政府,....<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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