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正是目前臺灣環評的威力,也是近年來少數,甚至可以說,唯一一次成功的環保運動──它的成功,立基於許多自救會與環保人士二十年來力抗大型開發案污染的淚水裡。
然而臺灣目前的環評制度就不好嗎!?對開發單位就不夠客氣嗎!?
環評屢屢開方便之門,現行環評會議裡,投票人數比例官方代表就佔了三分之一,並且投票不公開;甚至沒有投票行為,主席說了算。更甚者,太高調或「不聽話」的環評委員,下次環評會議就「謝謝再聯絡」了。
方便之門不只這些,最大的陷阱在「有條件通過」,若現行環評制度是那些老闆們批評的「否決制」,照理說非黑即白,不是被否決就是通過。但「有條件通過」卻屢屢讓開發單位「頭過身就過」,通過之後他們遵不遵守那些附帶條件?中科三期四期、霄裡溪廢水排放問題、中部縣市PH2.5屢屢超標、六輕二十年來用水與廢水排放問題……
這就像一個苦苦哀求老師,承諾說他進入班級後一定會好好讀書的學生,進入班級後卻屢次補考不過,家長索性施壓老師降低考試程度與分數標準。
「環評參考制」....<詳全文>
我國環評制度的南橘北枳,扭曲環評的精神及功能
回覆刪除美國在1970年代創立環評制度的設計,是透過嚴謹的公眾參與程序,確保利害相關人士的權益未被忽略前提下,讓開發計畫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准或駁回該開發計畫時,將環境影響的事實及科學的預測,納入決策的考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經過公眾參與及專業審查而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就是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計畫的准駁時,做為綜合考量的各項因素之一,以矯正過去決策時完全忽略環境影響的現象。其他先進國家歐、加、日、澳等跟進,也採取同樣的環評報告書審查制度。因此,以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與功能來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開發計畫的環評報告書審查及計畫的准駁,並無所謂的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臺東縣政府雖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我國現行的環境影響評估法,也只有臺東縣政府的環評委員會有權審查美麗灣渡假村的環評報告書,這是依法行政,就沒有詹順貴律師所説的球員兼裁判的問題。臺東縣政府在合法的行政程序及裁量下,如果做了不符合社會上某一部分人士所定義環保概念的決策,縣長自然會有他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卻不是法律責任。
我國在1994年引進環評制度時,立法院修改環保署提出的立法草案,增加了由環保單位成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委員會負責主審,而非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主審的規定,並賦予該環評委員會否決開發計畫的權力。這兩項規定扭曲了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及功能,由於有環保主管機關的代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不負責主審開發計畫的環評報告書,也不必因環保理由否決開發計畫,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不必面對環保的利害相關人士,因此在最後核准開發計畫時不必思考環保因素,因而不需負擔任何不環保的政治責任。這是我國環評法亟待改正的問題。
資訊公開有助於大眾對事件的判斷。
回覆刪除2012.11.30
環保署回應民間團體召開「駁斥環保署謬論,捍衛民主憲政體制 法律界對美麗灣案嚴正聲明」記者會之謬誤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11130201133
2012.11.21
以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澄清「拆除美麗灣違建 捍衛法治國尊嚴 全國學界挺身而出」記者會主張的誤謬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11121194502
2012.10.10
法律人化身政治人以美麗灣案構陷馬總統於無能論述的網阱中-回應林三加律師的蘋果日報投書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11010170948
2012.10.29
美麗灣周邊沙灘,無重金屬污染疑慮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11029152621
我國環評制度的南橘北枳,扭曲環評的精神及功能 (再做整理)
回覆刪除美國在1970年代創立環評制度的設計,是透過嚴謹的公眾參與程序,確保利害相關人士的權益未被忽略前提下,讓開發計畫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准或駁回該開發計畫時,將環境影響的事實及科學的預測,納入決策的考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經過公眾參與及專業審查而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就是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計畫的准駁時,做為綜合考量的各項因素之一,以矯正過去決策時完全忽略環境影響的現象。
其他先進國家歐、加、日、澳等跟進,也採取同樣的環評報告書審查制度。因此,以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與功能來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開發計畫的環評報告書審查及計畫的准駁,並無所謂的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環評制度在先進國家,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使開發計畫申請案准駁的權力之前,用來澄清過去的經驗及已知科學技術的預測下,該開發計畫未來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便要求採取減輕環境影響的措施。嚴謹地要求公眾及專家參與環評報告書製作及審查過程的設計,目的是讓環境影響評估的科學預測結果,透過各方的質疑及修正,更接近過去經驗與未來影響的事實。
環評審查結論被撤銷而修正重做,是要求重作審查的結論更接近未來影響的事實,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開發計畫,在更接近未來影響的正確事實上做成決定,要求開發計畫採取更進一步的環境影響減輕措施,以確保利害相關人士的權益及環境有受到更多保障的機會。因此以附帶條件於環評審查結論中,或進行所謂的補考重作環評結論,目的都是要求開發計畫核准後,須採取更多的環境影響減輕措施,提供利害相關人士更多的權益保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開發計畫的環評報告書,是依法行政,就沒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合法的行政程序及裁量下,如果做了不符合社會上某一部分人士所定義環保概念的決策,決策首長自然會有他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卻不是法律責任。
我國在1994年引進環評制度時,立法院修改環保署提出的立法草案,增加了由環保單位成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委員會負責主審,而非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主審的規定,並賦予該環評委員會否決開發計畫的權力。這兩項規定扭曲了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及功能,由於有環保主管機關的代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不負責主審開發計畫的環評報告書,也不必因環保理由否決開發計畫,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不必面對環保的利害相關人士,因此在最後核准開發計畫時不必思考環保因素,因而不需負擔任何不環保的政治責任。
國光石化環評案,在我國開啟了一個非常有趣的案例。由於環保署採取了透明開放的公眾參與方式進行環評報告書的審查,包括讓爭議各方環保團體、社區代表及開發單位各自推薦其信任的專家參與,分別成立了五個專家會議,來澄清五大爭議性議題,在環境影響的經驗事實與未來影響科學預測上不確定性的程度。各方推薦參與專家會議的專家,對國光石化開發計畫未來帶來當地環境影響的巨大不確定性,形成了有公信力的共識。
馬總統知悉後,未待環評委員會作成最後決定,即搶先宣布國營事業中油公司放棄繼續參與國光石化在彰化大成海岸的開發案,改以發展高質化石化工業的政策代替國光石化,負起決策首長該負的政治責任。相信馬總統的決定大都來自透明參與而有公信力的專業共識結論,是理性的決策,而非因反對人士訴求的壓力,更非文中所述黯然宣布停建。
這個案例説明了先進國家的環評制度是正確的。只要有嚴謹的公眾參與環評報告書的製作及審查的機制設計,讓開發計畫環境影響的經驗事實及未影響的科學預測及不確定程度,成為有公信力的社會共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有機會基於正確的環評結果,否決一個開發計畫,承擔該負的政治責任。
我國環評法,要求環保單位替所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把關,審查環評報告書,並承擔否決開發計畫衍生的所有政治責任,是扭曲了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及功能,對環保單位及環評審查委員更是不可承受之重。這是我國環評法亟待改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