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有關「主權豁免」爭議,是美國涉台官司的常見案例。在國際上,過去奉行「國家主權至上」的時代裡,許多國家採取「絕對的主權豁免」理論,但近
代因為聯合國及區域經濟整合的商貿公約,使得主權觀念相對彈性,各國多已改採「限制性主權豁免」理論。而通說認為,與主權無關的商業性爭議,即是「主權豁
免」的例外。
美國也採取「限制性主權豁免」理論,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規定,若外國政府所為屬於「商務活動」)或「非商務侵權行為」等無
涉主權事務,即構成豁免例外,不適用豁免規定。以1984年在美國發生的「江南案」為例,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認為中華民國派殺手赴美殺人,與主權及職務無
關,因此認定中華民國不得主張「主權豁免」。
綜上,馬政府與代表美國「民主女神基金會」的旅美六四異議藝術家陳維明簽訂興建民主女神像的合
作投資契約,屬於商務投資契約,又興建藝術雕像顯與主權事務無涉。基此,馬政府動輒主張「豁免」,不僅是濫用「主權豁免」理論,更恐讓台灣人民受馬總統拖
累,永遠背負「犧牲民主、毫無誠信」的國際評價。....<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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