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且撤銷發回的裁定竟出現如下令人「經典」的理由:「審之被告與A女、A1發生性行為之過程觀之,被告與女子見面、認識之目的,似僅意在與對方發生
性交行為,並非以培養感情為目的,且就A女之事例(全然陌生到見面僅10分鐘),其與女子見面旋以性交之目的而施以親吻、撫摸及性交行為之情形觀之,難謂
被告無反覆對其甫見面、認識之女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男女交往不能僅為了性交?只准以培養感情為目的?天啊!這個國家還有什麼管不到
的?依據高等法院裁定理由,只願「一夜情」的男女要小心了!立法院還沒對酒駕行為規定預防性羈押,法院倒是先對著你們來!至於培養感情的目的無非是為了日
後的多次性交,我就不知道高院是否也要作為羈押的事由。
預防性羈押超出一般羈押僅為保全證據之制度目的,尤其我國不分重輕罪嫌的寬濫事由,早為人詬病。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宣告只有重罪嫌疑,不論是否有虞逃或滅證事由就可將人羈押的法律,違反無罪推定與比例原則。
預防性羈押是更得寸進尺的以根本還未定罪,受無罪推定保障的嫌疑行為,「推測」行為人未來會再犯相同罪行。其違憲印記更為明顯。....[詳全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