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王伯仁-居然用社論為胖達人「開脫」!

日前,曾寫了兩篇文章,標題分別為「我為中時淪喪若此悲哀」、「中時言論版的幼稚病續集」,批判中時言論版傾中急統又極右,論事常和台灣多 數人民站在對立面。卅日閱報,赫然發現連代表報社立場的「社論」,都出了類似問題,特在此摘要其論述並稍做解析,讓大家看看以賣米菓起家的「旺旺集團」究 竟是秉公而言還是「物傷其類」而用社論來和剛崛起的消保覺醒抗逆。
卅日中時A17版社論標題為「保護消費者 執法過猶不及」。內容先敘述胖達人麵包店添加人工香精所引起各方強烈反應之風波。該社論將之定位為「廣告不實」事件,應優先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只能 罰20萬元,不能依公平交易法處罰更高額的罰鍰。另方面,同一個「非行」,受行政罰制裁就不再受刑罰制裁,受刑罰制裁就不受行政罰制裁,此乃源自憲法誡命 的「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在胖達人事件,行政部門在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施以行政制裁之外,另要求業者對消費者提供3倍的損害賠償,雖也有法律上依據,但是 一方面應聽消費者請求而最後是要由法院決定,另一方面此種賠償的性質已非傳統上單純彌補損害的賠償,而是懲罰性的損害性賠償。
社論又云:....[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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