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人田邊憲司去年在登上玉山主峰後高舉「支持台灣獨立建國」的布條,遭移民署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二款「危害我國利
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理由,處分禁止入境五年。此一議處引發綠營立委強烈質疑,抨擊政府大小眼,何以中國官員能在台灣大放「統一」厥詞,平凡的日本民
眾來台觀光,竟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移民署的解釋是,田邊申請的是「觀光簽證」,所以不能從事觀光、訪友、或探親以外的活動。果如其言,那 麼田邊違反的應是《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 不符之活動者。」而非前述的第十二條第十二款。移民署顯然是蓄意用較為聳動的理由嚴懲田邊,政治意味十分濃厚。
試問,田邊的支持台獨言論, 危害台灣什麼「利益」、「安全」、「秩序」?果如其例,那麼島內主張台獨的台灣人,豈不都應該被視為危害國家利益與公共安全的動亂份子?中國官員來台,雖 如移民署所言,是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此法中亦明確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第 十八條第二款)。那麼,「誰主張台獨,飛彈就會對準他」一類的恫嚇話語,難道不該視之為危害社會安定、干涉台灣內政並危害國家利益的言論,應該立即將之驅 逐出境?但移民署有這麼做嗎?諒他們不敢。
我頗懷疑,如果田邊前次高舉的不是支持台獨的旗幟,而是鼓吹「兩岸統一」的論調,移民署會否認為其危害台灣的國家利益?從其對待中國官員大放「反台獨」厥詞的軟弱態度來看,答案應是不言可喻。
(作者為東華大學華文系教授)〔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引用網址/留言討論 〕
移民署的解釋是,田邊申請的是「觀光簽證」,所以不能從事觀光、訪友、或探親以外的活動。果如其言,那 麼田邊違反的應是《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 不符之活動者。」而非前述的第十二條第十二款。移民署顯然是蓄意用較為聳動的理由嚴懲田邊,政治意味十分濃厚。
試問,田邊的支持台獨言論, 危害台灣什麼「利益」、「安全」、「秩序」?果如其例,那麼島內主張台獨的台灣人,豈不都應該被視為危害國家利益與公共安全的動亂份子?中國官員來台,雖 如移民署所言,是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此法中亦明確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第 十八條第二款)。那麼,「誰主張台獨,飛彈就會對準他」一類的恫嚇話語,難道不該視之為危害社會安定、干涉台灣內政並危害國家利益的言論,應該立即將之驅 逐出境?但移民署有這麼做嗎?諒他們不敢。
我頗懷疑,如果田邊前次高舉的不是支持台獨的旗幟,而是鼓吹「兩岸統一」的論調,移民署會否認為其危害台灣的國家利益?從其對待中國官員大放「反台獨」厥詞的軟弱態度來看,答案應是不言可喻。
(作者為東華大學華文系教授)〔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引用網址/留言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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